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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17市州技能人才評價機構管理辦法申報條件要求及流程好處征求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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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技能人才評價機構管理,提高技能人才評價質量,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評價制度的意見》(人社部發〔2019〕90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健全完善新時代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制度的意見(試行)》(人社部發〔2022〕14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技能人才評價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是指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備案、遴選的職業資格鑒定機構、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考點。
(一)職業資格鑒定機構實行備案管理。由職業資格實施部門(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向省級人社部門備案,按規定開展職業資格評價工作。
(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實行遴選備案管理。由人社部門遴選設立,按照“誰備案(遴選)、誰監管、誰負責”、“誰評價、誰發證、誰負責”原則,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并頒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分用人單位、社會評價組織(以下簡稱“社評組織”)兩類。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可結合實際面向本單位職工(含勞務派遣等用工人員)自主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社評組織面向符合條件的勞動者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三)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考點實行遴選備案管理,由人社部門遴選備案,承擔專項職業能力具體考核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技能人才評價,是指經人社部門備案、遴選的評價機構,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職業技能評價規范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規范(以下統稱“評價標準”),結合用人單位崗位技能要求,對勞動者的職業資格、技能水平、專項職業能力進行考核評價的活動,是技能人才評價的重要方式。
第四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評價機構的設立、管理、退出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評價機構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一)職業資格鑒定機構由職業資格實施部門會同省級人社部門管理。
(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中,用人單位按照隸屬關系由省和市州人社部門管理,社評組織按照屬地原則由市州人社部門管理。特級技師、首席技師評價工作按相關規定開展。
(三)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考點按照屬地原則由市州人社部門管理。
屬地是指評價機構所在市州。
第六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全省評價機構的統籌規劃、宏觀管理和綜合協調。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以下簡稱“省職鑒中心”)組織開展對省本級評價機構的征集遴選、評估、日常管理、技術支持和指導、質量監管等工作;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委托,受理省本級評價機構的備案;指導市州人社部門開展評價機構遴選、備案及管理監督工作。
市州人社部門負責全市州評價機構的統籌規劃、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負責屬地評價機構的遴選、備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對行政區域內評價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指導縣(市、區)人社部門對轄區內評價機構的評價活動進行日常管理。
因勞動者人員流動等原因,技能等級認定地和失業保險參保地分離,且在參保地申領了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的,認定地和參保地人社部門應建立數據共享和綜合審核機制。
第七條 職業資格鑒定機構評價職業為《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內技能類職業(工種);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認定職業為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中技能類職業(工種),以及后續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或備案的技能類職業(工種),不含《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內技能類職業(工種);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考點的考核項目為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布的專項職業能力考核項目。
第二章 備案條件
第八條 評價機構備案,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湖北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有規范的財務制度和管理制度,社會信用良好,能夠為技能人才評價工作提供穩定的經費保障,注重社會效益,無違法違規和失信等不良行為記錄。
(二)具有專門負責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的機構,熟悉技能人才評價政策、業務的專職工作人員,專兼職考評人員、評價專家和內部質量督導人員等。
(三)具備與評價職業相匹配且符合評價標準要求的辦公場所、考核場所、設施設備、工(量)具等硬件設施,場所和設施應具有所有權或3年以上使用權,具備良好的照明通風條件,符合環保、安全、消防等要求。社評組織的考核(含理論、技能、綜合評審)場所應配置高清視頻監控設備,確保考核全過程可追溯、可查詢。
(四)采取考試考核方式開展評價活動的評價機構,應具備符合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評價規范和命題開發要求的試題資源。
(五)具有完善的技能人才評價相關管理制度,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不以營利為最終目的。
(六)自愿接受各級人社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備案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用人單位
1.在業內具有較強影響力、公信力的企業。擬開展認定的職業(工種)在本企業從業人員較多,且與本企業主營業務直接相關;
2.能夠按規定足額提取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提供穩定的經費保障,認定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
3.建立有完善的技能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制度,能按規定落實取證人員相關待遇;
4.技工院校、職業院校、普通高校面向本校學生開展評價,應按用人單位進行備案。
(二)社會評價組織
1.具備人才培養或培訓服務職能的各類獨立法人主體(含技工院校、職業院校、普通高校、民辦非企業、社會團體等);
2.在擬開展評價的職業領域具有廣泛影響力,在所申報職業(工種)方面具有豐富的培訓或評價經驗;
3.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事業單位、未與政府部門脫鉤的社會團體)不能申報;
4.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報:申請機構及法定代表人在培訓評價領域有違法違規及失信行為;社會團體、民營非企業等3年內民政部門年審不合格;社會團體、民營非企業在民政部門非法社會組織名單內;企業3年內在市場監管部門公布的企業經營異常目錄內;機構在人才評價領域有不良記錄;
5.原則上每市州每個職業不超過3家社評組織。本辦法實施前已備案且仍在備案期內的社評組織,備案期內可正常開展評價工作,備案到期后動態優化調整。
第三章 備案流程
第十條 各類機構按照以下流程辦理備案:
(一)申請成為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單位按照《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向相應職業資格實施部門(單位)提交申請材料;職業資格實施部門(單位)同意后,將擬設立機構信息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二)申請成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的用人單位按照隸屬關系向省或市州人社部門申請、提交材料。申請成為社會評價組織的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市州人社部門申請、提交材料。
人社部門根據工作安排,定期組織征集遴選,明確申報對象、申報時間、遴選條件、評估要求、評審方式等。評估評審方式一般采取聽匯報、訪談咨詢、質詢答辯、現場察看、視頻連線、資料審核、技術核查、集中路演等多種方式。社會評價組織遴選結果實行公開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統一編碼并出具回執。
由行業主管部門和人社部門共同管理的職業(工種)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和人社部門共同組織遴選,按程序評估備案。
(三)申請成為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考點的單位,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市州人社部門提交材料,由市州人社部門參照等級認定機構設立流程辦理。
(四)具體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等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擬面向下屬全資、控股子公司職工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需提交下屬子公司名單及相關材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遴選的全國性用人單位和社評組織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的,向省級人社部門提出申請,經遴選評估后設立,認定活動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 評價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行政、財務、考務、評價質量、證書數據、檔案、安全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準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 評價機構應建立健全申報、審核、公示、舉報、內部監督、問題回溯、責任追究等機制,公平、公正、客觀開展評價活動,并建立工作臺賬和數據庫,妥善保管評價活動全過程資料。評價機構按照“誰評價、誰發證、誰負責”原則對自身開展的評價活動、所頒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以下簡稱證書)質量、聲譽等負責。
第十四條 評價機構應在本機構網站、機構所在地醒目位置公布評價職業(工種)、等級、收費標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不得以欺詐手段收費,不得以政府補貼為噱頭誘導收費,不得將培訓與評價打包收費。
第十五條 評價機構應當依據評價標準規定要求,使用規范編制的題庫,嚴格按照工作方案開展評價,不得隨意更改或變通工作方案。
第十六條 評價機構須在備案的職業(工種)、級別范圍內開展評價活動。評價機構需變更評價職業(工種)及等級的,需向原備案部門提交相關材料,原備案部門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評估后予以變更。
第十七條 評價機構應在備案的考核場所內開展評價活動,考核場所發生變更的,應向原備案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評價機構需變更單位基礎信息的(含單位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地址等),應向原備案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評價機構應將每年自主開展的評價職業(工種)、等級、人數、績效等情況向人社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評價機構備案有效期為3年,到期需要延續有效期的,應于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備案部門提交申請,經評估合格的,有效期延長3年。評價機構經提醒仍未提交延續申請的,到期自動取消備案資質。
第二十一條 評價機構在備案有效期內,一年內無正當理由不開展評價工作的,予以整改提示;連續兩年無正當理由不開展評價工作的,經人社部門公示后取消備案資質,三年內不允許再申報備案。
第二十二條 評價機構自愿終止評價工作的,應向備案的人社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檔案、數據交接方案,經人社部門審核同意后予以終止備案。評價機構存在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應責令終止備案。終止備案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人社部門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對評價機構及其評價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由行業主管部門共同遴選的評價機構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人社部門進行具體監督管理。評價機構應自覺接受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社部門應主動公布監督熱線,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充分利用來信來訪、互聯網、舉報電話、新聞媒體等多種途徑,及時發現評價機構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 評價機構和各級人社部門應當建立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檔案,記錄、保存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決定等。
第二十六條 人社部門按照《湖北省技能人才評價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湖北省技能人才評價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工作規程(試行)》對評價機構的技能人才評價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今后國家有新政策規定的,從其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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