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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金牛區支持賽事演藝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認定獎補補助8條要求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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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現賽事演藝活動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助力成都市“賽事名城”和“音樂之都”建設,結合金牛區發展實際,特制定本政策。
一、適用范圍
本政策適用于合法經營,對本區域賽事、演藝產業有突出貢獻和促進作用的企事業單位及相關組織機構。
二、政策內容
(一)支持領軍企業發展。對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1000萬元、3000萬元、5000萬元及以上的賽事、演藝企事業單位,經認定,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90萬元、150萬元一次性獎勵。(同一主體僅可申報一次)
(二)支持賽事演藝主辦單位發展。對年度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票房累計達2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2億元及以上的,經認定,分別給予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獎勵;若同一主題(人物、系列)活動累計售票達3萬張且票房達3000萬元及以上的,經認定,再給予30萬元獎勵,同一申報主體年度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對提前6個月預定8場及以上大型營業性演出活動場館且向區文體旅局備案的,給予每場活動10萬元獎勵;活動舉辦后,無重大安全問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和消費者集中投訴舉報的,經認定,再給予每場活動10萬元獎勵。
對在金牛區舉辦的國際性、全國性、自主創辦的知名品牌賽事活動,經認定,分別按其實際投入經費(獎品獎金除外)的20%、10%、5%給予獎勵,同一申報主體年度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支持賽事演藝服務產業發展。對提供內容策劃、舞美創作、場館租賃、活動安保、食宿保障、舞臺搭建、傳媒宣傳等綜合服務,賽事演藝活動直接關聯服務年度營收達500萬元及以上的,經認定,給予20萬元獎勵;年度營收每增加500萬元,再給予10萬元獎勵,同一申報主體年度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對聯動賽事演藝活動,開發新消費產品(含新場景、新業態),推出常態化促消費優惠活動,且實現年度營收同比增長達50萬元及以上的,經認定,給予5萬元獎勵;年度營收每增加50萬元的,再給予5萬元獎勵,同一申報主體年度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四)提升場館(所)運行效能。對在金牛區年度開展200人及以上營業性賽事、演藝活動累計達50場、100場及以上的場所,經認定,分別給予場所運營單位5萬元、10萬元獎勵。對在金牛區年度開展5000人及以上大型營業性賽事、演藝活動累計達20場、50場及以上的場所,經認定,分別給予場所運營單位50萬元、100萬元獎勵。
(五)支持票務平臺發展。對年度票房營業收入達1000萬元、2000萬元、5000萬元及以上的票務平臺,經認定,分別按照年度票房營業收入的1.5%、2%、3%給予獎勵,同一申報主體年度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六)支持職業體育俱樂部發展。對入圍國家級、國際級賽事的職業俱樂部,經認定,分別按照年度實際投入的10%、20%,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獎勵;對入圍且取得前三名的,經認定,分別按照年度實際投入的20%、30%,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
(七)支持經紀機構和文藝團體發展。對通過藝人演出服務、作品版權交易等開展原創音樂傳播活動的,年度累計營收每超過100萬元,經認定,給予5萬元獎勵,同一申報主體年度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對創作、引進或舉辦國內外劇目、音樂曲藝、兒童劇、脫口秀等演出,年度演出不低于20場(次),且在金牛區年度結算票房收入達1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及以上的,經認定,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20萬元、30萬元獎勵。
(八)支持賽事演藝產業人才發展。年度營收同比增加1000萬元以上的賽事、演藝企事業單位,可推薦連續工作滿3年及以上的產業人才1名,經認定,對符合條件的人員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年度營收同比每增加500萬元,再增加產業人才認定名額1名,同一申報主體每年最高不超過10名。
三、附則
(九)本政策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省、市相關政策規定調整,按新政策規定執行。執行金牛區現行產業扶持政策相關條款內容與本政策時,按照就高原則執行,不重復享受;除上級政策須區級財政匹配資金承擔部分外,可與上級政策疊加享受。
(十)本政策自2025年3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4年1月1日起至本政策施行前符合申請條件的,參照本政策執行;施行期間享受本政策跨年度條款的企業在本政策到期后,繼續按相應條款享受相應獎勵,直到相應條款執行完畢。
(十一)申請本政策中第二條第二款預定大型營利性演出活動場館政策,需在獲取扶持獎勵后一年內實際舉辦;若獲取扶持獎勵后一年內未實際舉辦,需全額退回扶持獎勵。
(十二)本政策由區文體旅局負責具體解釋工作,均實行“易申快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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