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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條件流程!合肥市各地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備案主體、代理機構分級分類管理辦法
根據合肥市各地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備案主體、代理機構分級分類管理辦法整理,盤點申報條件流程等內容整理如下,蜀山區、包河區、廬陽區、瑤海區、政務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區、濱湖新區、新站區、長豐縣、肥東縣、肥西縣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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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備案主體、代理機構管理,提高專利申請預審質量效能,支持高質量專利申請進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快速審查通道,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合肥實際,合肥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以下簡稱“合肥保護中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已在合肥保護中心提交過專利預審申請的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
第三條名詞定義
(一)備案主體,是指在合肥保護中心備案成功的企事業單位。
(二)代理機構,是指在合肥保護中心注冊成功的從事專利代理服務的機構。
第四條分類管理是指合肥保護中心對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進行綜合量化評價后,根據評價結果進行動態管理。
備案主體分為一般備案主體和特定備案主體兩大類。特定備案主體包括:國家級實驗室、985高校、雙一流高校、211高校、上市公司、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中國專利獎金獎獲得單位、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國家制造業單項冠軍、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安徽省知識產權精準管理名單內企業、上市后備企業、中國專利獎銀獎獲得單位、安微省專利獎金獎獲得單位、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安徽省專精特新企業、新型研發機構、三首企業、中國專利獎優秀獎獲得單位、安微省專利獎銀獎獲得單位等21個小類。其余為一般備案主體。
代理機構分為足量數據機構和少量數據機構兩小類,根據在合肥保護中心年度提交的預審申請量進行分類。
第五條分級管理,是指合肥保護中心對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進行綜合量化評價后,對預審申請采取差異化服務方式和流程,提高預審質量和效率
第六條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應積極配合合肥保護中心的分級分類管理工作,誠實守信,持續提升創新能力和專利申請質量,排除不以創新目的的預審請求,聚焦技術更新速度快的領域的發明創造提交專利預審請求。
第二章 分級評定原則和工作程序
第七條合肥保護中心建立《備案主體分級評定指標》(附件1)和《代理機構分級評定指標》(附件2).
第八條等級評定信息源自于如下渠道:
(一)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地方各級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公開的信息;
(二)專利預審服務系統和中國專利智能審查和檢索系統(以下簡稱“i系統”)中的信息;
(三)備案主體、代理機構在合肥保護中心提供的各項服務中的信息;
(四)備案主體、代理機構主動提交的自我評定材料;(五)其他公開信息。
第九條合肥保護中心采取年度分級和年中分級雙分級管理定期組織等級評定,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均分為A、B、C、D四個等級,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條如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主動提交分級有關材料,應在每年7月和12月的前10個工作日內提交加蓋單位公章的證明材料至合肥保護中心,并確保材料的真實性。
第十一條合肥保護中心將核實相關自評和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對存在弄虛作假和不配合評定工作的,將取消其等級評定和預審服務資格。
第十二條合肥保護中心對備案主體、代理機構分級評定結果予以公布,備案主體、代理機構可聯系合肥保護中心查詢分級評定結果,對等級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并提交意見陳述和證明材料,合肥保護中心將復核并反饋結果。
第十三條合肥保護中心將根據分級分類評定結果,合理調配預審資源,向高質量發明創造、產業發展有迫切需求和技術更新速度快的創新創造傾斜。
第十四條備案主體委托代理機構進行相關服務的,按照備案主體和其委托的代理機構的最低等級進行管理和提供預審服務。
第三章備案主體分級及管理
第十五條對于A、B級備案主體:
(一) 屬于大專院校的備案主體且第一發明人具備相應研發資質的,或其他類型的備案主體與其研發能力、主營業務或主要研究方向相符的,在專利預審、快速維權、專利導航等快速協同保護各項業務工作中,提供優先服務;
(二)減少監督抽查和異常專利申請的檢查力度。
第十六條對于C級備案主體:
(一)提供正常預審服務,視專利預審申請技術方案情形要求提交與技術方案密切相關的研發證明材料;
(二)特定備案主體以及涉及國家重大戰略的備案主體確有需要經申請可獲得優先預審服務;
(三)對科技創新性強、市場潛力較大以及推廣應用條件充分的研究成果,或屬于國家、省、市重大科技創新、重大專項以及重點研發計劃等項目的科技成果等對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發明創造,經申請可獲得優先服務;
(四)必要時對其研發投入、經營情況及創新能力等核查;
(五)加強業務輔導,助力其提升評定等級;
(六)不適用信用承諾制。
第十七條對于D級備案主體:
(一)列為重點抽查對象,提高抽查檢查頻次,依法依規嚴格管理;
(二)提交的專利預審申請應附交查新檢索報告、相關研發證明、社保證明、項目立項文件等證明材料;
(三)督導整改,加強業務輔導,助力其提升評定等級;(四)根據不合規的嚴重程度,給予“提醒”、“暫停服務”、“取消備案資格”、列入“黑名單”等管理措施。
第四章代理機構分級及管理
第十八條對于A、B級代理機構:
(一)在合肥保護中心業務服務系統公示名單;
(二)減少監督抽查和異常專利申請的檢查力度
(三)遨請經驗分享,宣傳典型案例;
(四)其他職責范圍內的優先服務。
第十九條對于C級代理機構:
(一) 提供正常預審服務,視專利預審申請技術方案情形要求提交與技術方案密切相關的研發證明材料;
(二)對其代理的科技創新性強、市場潛力較大以及推廣應用條件充分的研究成果,或屬于國家、省、市重大科技創新、重大專項以及重點研發計劃等項目的科技成果等對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發明創造,經申請可獲得優先服務;
(三)必要時對其經營情況及代理質量、服務質量等核查;
(四)加強業務輔導,助力其提升評定等級。
第二十條對于D級代理機構:
(一)列為重點抽查對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二)其代理的專利預審申請應附交查新檢索報告、相關研發證明、社保證明、項目立項文件等證明材料;
(三)督導整改,加強業務輔導,助力其提升評定等級;(四)根據扣分的嚴重程度,給予“提醒”、“暫停服務”、“取消注冊資格”、列入"黑名單"等管理措施。
第五章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一條合肥保護中心工作人員在分級分類評定和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保護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合法權益,對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等,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條合肥保護中心工作人員在分級分類評定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將嚴格迫究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不配合分級評定工作的,按照D級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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