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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各區縣輸變電工程綠色標桿工地評定申報條件標準及認定流程材料、好處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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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市各區縣輸變電工程綠色標桿工地評定申報適用范圍
成都市在建的輸變電工程項目(含單獨的線路工程,應急搶險工程除外)。
二、成都市各區縣輸變電工程綠色標桿工地評定申報依據標準
變電站工程按照市住建局《成都市綠色標桿工地施工技術標準(2023年修訂)》(成住建發〔2023〕96號)規定執行。架空輸電線路工程按照市經信局《成都市架空輸電線路工程綠色標桿工地技術標準》(成經信能源〔2024〕5號)規定執行。
三、成都市各區縣輸變電工程綠色標桿工地評定申報材料流程
(一)申報單位(項目施工單位)應向工程項目所屬經信(電力)部門申報綠色標桿工地,提交下列資料:
1.《成都市輸變電工程綠色標桿工地申報表》(見附件1);
2.綠色標桿工地實施情況(對照技術標準要求,每一項措施的落實情況均附佐證圖片)(見附件2)。
施工單位對所提供工地信息、措施完成情況等備案信息內容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如有不實之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各區(市)縣經信(電力)對申報綠色標桿工地的項目進行現場查驗后,符合綠色標桿工地標準的,應在《成都市輸變電工程綠色標桿工地申報表》中簽署同意意見并報市經信局復核。
(三)市經信局通過實地或智慧工地監管平臺線上抽查審核并公示無異議后報市生態環境局備案,由市經信局發放“綠色標桿”工地標識,針對架空線路工程每個區(市)縣每個工程統一發放“綠色標桿”工地標識,標識應注明起止塔基號。
四、成都市各區縣輸變電工程綠色標桿工地評定申報動態管理
(一)對達到綠色標桿工地的輸變電工程項目,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預警期間按照成都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執行相應的強制性減排措施,享受相關的豁免政策。項目施工單位應結合自身施工特點及管理需要,加強工地各項措施的動態管理。
(二)屬地經信(電力)部門應加強對申報工程項目的指導和檢查工作,將綠色標桿工地納入重點監管工程項目,加大線上線下巡查頻次,重點檢查圍擋(圍墻)、濕法作業、封閉作業、出入口管理等綠色標桿工地技術標準執行情況。
五、成都市各區縣輸變電工程綠色標桿工地評定申報退出機制
被省市環督辦、揚塵辦通報,媒體曝光,或監督機構通過線上線下檢查,經現場核實施工現場存在使用未備案運渣車、使用無環保標識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和車輛帶泥出門污染道路、場內主要道路積泥嚴重、大量建渣裸土未覆蓋等問題的,自通報、曝光之日起,取消綠色標桿工地資格。取消綠色標桿工地資格后,該項目1個月內不得申報綠色標桿工地。
成都市架空輸電線路工程綠色標桿工地技術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電力行業綠色標桿工地打造工作,減輕或消除工程建設對城市環境和居民生產生活帶來的不利影響,提升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助推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特制定本標準。
第二章 圍擋
第二條 輸電線路工程的基礎開挖、桿塔組立、張力場、牽引場、導地線錨固等施工現場應實行封閉管理。應采用安全圍擋進行圍護、隔離、封閉。基礎開挖圍擋總高度不低于1.2米,并在其底部設置0.18米高的黃黑相間警示帶。桿塔組立、張力場、牽引場、導地線錨固等施工現場圍擋高度不低于1.2米。
第三條 施工現場圍檔按照輸變電工程建設安全文明施工規程要求設置。圍擋材料應采用工廠化、標準化的生產和安裝方式,有夜間施工需求的圍擋應設置夜間警示燈和具備反光特性的安全警示標識。
第三章 出入口及道路
第四條 具備條件的施工現場應在工地一公里范圍內設置出場車輛臨時沖洗點,采用移動沖洗設備,并鋪設麻袋、地毯等吸水材料防止帶泥上路。應組織收集泥漿等廢水,廢水不得直接排入農田、池塘等。
第五條 施工現場在塔基明顯位置應懸掛公示標牌(圖),至少應包括工程概況牌、消防保衛牌、安全生產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牌、建筑垃圾處置公示牌、友情提示牌、施工平面圖(以下簡稱“七牌一圖”)。
第六條 施工現場駐地應設置揚塵投訴電話公示牌,市民可通過投訴電話,投訴舉報施工現場圍擋破損、出入口污染等違規行為,企業接到投訴后應立即整改。
第七條 施工現場應嚴格按照《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成都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加強建設工地非道路移動機械智慧監管的通知》(成住建發〔2022〕107號)要求,建立非道路移動機械進出場登記制度。
第八條 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的“七牌一圖”應美觀、整潔、合理地排布,方便使用。
第九條 具備條件的建設工地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應采用鋼板進行硬化。
第四章 濕法作業
第十條 土方作業區域內每臺土方作業機械應配置一臺霧炮機進行定點濕法作業(霧炮與動土區域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10米,應保證噴霧覆蓋動土區域)或安裝土方機械噴淋裝置,若無條件設置霧炮機和土方機械噴淋裝置的開挖現場,應根據開挖面積配置相應射程的移動霧炮車進行降塵。
第十一條 施工作業時應全時段開啟所有霧炮機設備進行濕法作業,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應全天開啟所有霧炮機設備(雨雪天、氣溫低于2攝氏度時除外)。
第五章 智慧工地建設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應采用移動式攝像頭,應能清晰監控現場作業人員和起重、重要跨越部位等作業現場。
第十三條 遠程高清視頻監控設備應接基建全過程綜合數字化管理平臺或安全風險管控監督平臺,確保視頻監控設備正常運行。有條件的應接入市智慧工地系統。
第六章 移動源
第十四條 建設工地責任單位應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使用國Ⅲ及以上排放標準或新能源非道路移動機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單位)應從正規渠道購買油品,并留存進貨憑證、發票,建立臺賬。
第十五條 建設工地優先使用新能源運輸車輛,其中新能源混凝土運輸車、新能源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運輸車使用比例均不低于30%(重點地段內均不低于100%),燃油運輸車輛為國VI排放標準。
第七章 垃圾
第十六條 施工現場產生的建筑垃圾,應在48小時內及時清運,未在48小時內清運的,施工現場應設置建筑垃圾固定收集點用于臨時堆放,并采取噴淋、覆蓋等防塵措施,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七條 施工現場清運建筑垃圾時,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與《成都市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名錄》中的運輸企業簽訂《建筑垃圾運輸合同》,嚴禁使用《成都市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名錄》外的運渣車清運建筑垃圾。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制度,合理配置分類收集容器,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交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處置,并簽訂服務合同。
第八章 食堂
第十九條 因輸電線路工程的特殊性,施工工地現場一般不設食堂,若設有食堂,則食堂應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油煙凈化設備去除效率大于90%,凈化后油煙排放濃度低于1.0mg/m?)。設置隔油池,并確保正常運行,食堂污水按規定排放。
第九章 施工現場
第二十條 施工現場應配備專職文明施工管理員、建筑垃圾處置(排放)管理員,負責圍欄的維護、施工道路濕法清掃、施工作業噴淋降塵、車輛沖洗除塵、視頻監控、工程運輸車輛和機械監管等工作,并在《施工日志》上做好記錄。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應采取濕法清掃措施,加強場地沖洗和清掃保潔作業,建筑材料應堆放整齊,保持干凈整潔,做到工完場清。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除特殊工藝和道路限制要求外,禁止攪拌混凝土、砂漿和使用袋裝水泥,禁止拌和級配碎石、水穩等易產生揚塵混合料。
第二十三條 施工現場進行混凝土結構破除、土方開挖及清運等作業時,應濕法作業并采取防噪措施。
第二十四條 施工現場8小時未作業的土方應使用≥800目的密目網覆蓋。超過三個月不施工的堆土應進行綠化或使用≥800目的密目網覆蓋。
第二十五條 施工現場不得焚燒木材和廢棄物。
第二十六條 施工現場應采用節能燈具、配電箱節電器及生活區空氣能熱水器等,節約能源。
第二十七條 在施工現場宜選用低噪聲、低振動的設備,強噪聲設備宜設置在遠離居民區的一側。
第二十八條 施工現場應使用裝配式安全通道、鋼板等綠色環保材料,減少現場二次加工。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標準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執行過程中國家、省、市有其他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執行過程中有相關意見請反饋市經信局,由市經信局修訂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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