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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市糧食(含食用油,下同)應急保障體系 建設,規范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含網點,下同)管理,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 生產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辦法》 (國糧倉規〔2021〕193號)《湖北省省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 理細則(試行)》(鄂糧規〔2023〕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 度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是指經市 發改委(糧食局)確定,承擔全市糧食應急保供任務的企業和 供應網點。包括應急加工企業、應急配送中心、應急儲運企業、 應急供應網點和應急儲備保障中心五種類型。
第三條 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確定和管理,堅持動員推 薦、擇優確定、標準化建設、動態管理、強化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市發改委(糧食局)公開發布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 業的有關信息,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二章 條件和標準
第五條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市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供應網點除外 ),產權 清晰,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誠 信經營,生產經營正常,近一年無違法經營行為;
(二)生產經營的糧食產品質量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應符 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近一年未發生質量安全事故;
(三)生產經營環境符合要求,具備突發停電、停水、極 端天氣等特殊情況下的應急響應能力,嚴格落實污染防護有關 規定,相關措施和設備能夠確保糧食不受污染;
(四)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有關規定,無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近一年未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五)具備《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辦法》規定的相應條 件標準,符合布局要求,經營規模、產品和服務質量屬市內同 行業領先水平,具備示范帶動作用。
第六條市級糧食應急加工企業須運營管理規范、經營情況 良好,具備不低于“小麥日加工能力150噸、稻谷日加工能力100 噸、油脂分裝日加工能力30噸”指標之一的加工能力。建立社 會責任儲備,儲存一定規模的原糧和成品糧(小包裝大米、面 粉、食用油,下同),每月末原糧和成品糧庫存量之和不低于 企業5天加工處理能力。具備一定儲存、運輸能力,具備生產 合格產品所需的工藝設備、檢化驗儀器和檢化驗能力,從業人 員應具備崗位所需的國家職業資格。
第七條市級糧食應急配送中心須具備不低于1000噸倉容 的庫房,且日運輸能力不低于100噸或自有車輛日運輸能力不低于50噸,年度糧油經營量不低于3000噸。有滿足配送需要 的運輸和裝卸設施,有滿足配送業務需要的廂式密閉運輸車輛 及停車場,有必要的叉車和輸送機械等裝卸設備,有較成熟的 配送資源和渠道,配送能力符合應急布局需要,倉庫符合國家 分類商品的倉儲條件。
第八條市級糧食應急儲運企業須以承擔市級儲備糧收儲 輪換任務為主,具備符合國家要求的儲存倉庫和設施,倉庫使 用面積應滿足需要,庫房硬件條件符合儲存要求,區位條件能 夠較好滿足當地儲備和運輸配送需要,且具備不低于80噸/日的 運輸組織能力。
第九條市級糧食應急供應網點須以位置便利的大型綜合 商超、連鎖超市、軍糧供應站、供銷社網點為主,具備不低于“小 麥粉日供應能力18噸、大米日供應能力10噸、小包裝食用油 日供應能力5噸”指標之一的供應能力。銷售的商品均應明碼標 價,營業面積滿足應急供應需要,管理規范,配備相應的網絡 及通訊等設施。具體量化指標,在新城區和功能區可適當放寬。
第十條市級糧食應急儲備保障中心主要依托沿長江港口 及多式聯運場站、鐵路專用線選定。具備糧油儲存、加工、物 流配送、供應等多種功能,具備較強的應急動員調度功能和供 應能力,確保實現平時正常運轉、急時高效保障。
第十一條轄區內省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同時被確定為相 應類型的市級糧食應急障企業。
第三章 申報和確定程序
第十二條企業申報和確定為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不含 網點)的程序:
(一)企業申報。企業自愿的前提下,向轄區發改局(糧 食局)申報相應類型的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企業對所申報 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實地核查。區發改局(糧食局)應對企業申報信息 實地核查后,匯總統一報送市發改委(糧食局),出具正式核 查情況報告,并對核查真實性負責。實地核查期間,發現企業 弄虛作假或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不得作為推薦對象。
(三)遴選入庫。市發改委(糧食局)將各區申報的應急 企業和供應網點進行分類梳理,建立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備 選庫。
(四)公示確定。市發改委(糧食局)統籌考慮全市糧食 應急保障體系布局,根據入庫企業的應急保障條件和能力,擇 優選取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候選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 無異議的,確定為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
(五)簽訂協議。市發改委(糧食局)與確定的市級糧食 應急保障企業簽訂糧食應急保供承諾協議。
第十三條各區發改局(糧食局)應按照《武漢市糧油應急 供應網點標準化建設實施方案》要求,開展應急供應網點標準 化建設,并組織驗收。達 標后,由各區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
議的上報市發改委(糧食局)。 根據全市統籌需要,市發改委(糧食局)擇優確定為市級應急供應網點。
第十四條按照有關規定,市發改委(糧食局)應向省糧 食局備案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名單,并在全市范圍內公開。
第四章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市發改委(糧食局)加強對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 業的監督管理和動態維護,協調解決應急準備或應急保供中存 在的困難,指導督促企業履行承諾,完成應急任務。市儲備糧 保障中心協助市發改委(糧食局)做好應急保障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區發改局(糧食局)負責轄區內各級應急保障企 業的屬地監管,發現本轄區企業涉及糧食應急能力相關情況發 生變化的,應及時上報。
第十七條市發改委(糧食局)應適時對市級糧食應急保障 企業進行調研、督查,相關情況作為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監管中發現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落實應急保 供承諾不到位、企業資質和應急保障能力明顯不符合有關條件 和標準的,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九條企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作為市級糧食應 急保障企業:
(一)限期整改不到位或邊改邊犯、屢查屢犯的;
(二)通過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以欺騙、賄賂等 不正當手段確定為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
(三)發生重大變故或存在重大經營風險,影響企業正常經營或應急功能的;
(四)造成安全生產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
(五)被列入不良信用記錄的;
(六)不接受有關部門監管,在應急保供中不服從有關部 門統一安排調度,拒不執行應急保供任務,或執行不力,任務 落實不到位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章責任與義務
第二十條市發改委(糧食局)負責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 的確認,對全市糧食應急保障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研究 制定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建設維護等扶持政策,積極協調有 關部門,在糧食倉儲設施、糧食物流、產業發展等項目建設中 為符合條件的企業爭取支持。
第二十一條區發改局(糧食局)負責組織做好轄區內市級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申報、現場審核以及屬地監管,落實上級 糧食部門安排的工作任務,完善“街道-社區”糧食應急保障各環 節功能。
第二十二條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應遵守糧食生產、流 通、儲備等各項規定,加強日常運營維護,鞏固提升應急功能, 平時按市場化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覺接受各級糧食 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報告涉及糧食應急保障的重要 情況。加強應急演練和培訓,學習積累糧食應急保供經驗。積極推進和主動配合開展信息化建設,適應糧食信息化監管要求, 不斷提升應急保供水平。
第二十三條進入糧食應急狀態或啟動糧食應急預案后,市 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應自覺履行承諾,發揮中堅骨干和示范帶 動作用,服從調度,完成好應急保供任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 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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