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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管理辦法!宜賓市各區縣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材料、條件和申報補助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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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激發創新主體技術轉移活力,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規范宜賓市企業技術中心(下稱“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和監督,依據《四川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辦法》和《四川省企業技術創新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企業技術中心,是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根據創新驅動發展要求和經濟結構調整需要,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范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并給予政策支持,鼓勵引導行業骨干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高。鼓勵和支持創新鏈產業鏈融合,加快構建由龍頭企業依托技術中心牽頭,會同高校院所、產業鏈上協作企業等各類創新主體形成相對穩定、緊密合作的創新聯合體,對技術、人才、資金、研發設備設施等創新要素實現共建共享。
第四條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宜賓市稅務局、宜賓海關負責指導協調市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牽頭開展宜賓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與評價工作。
第二章認定
第五條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各縣(區)經信部門根據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報送申請材料。
宜賓市各區縣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條件
第六條申請市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宜賓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經營狀況良好,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以上。
(二)企業在行業中具有較強的競爭優勢,技術實力和創新能力較強,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R&D)經費支出額占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或總額不低于200萬元。
(三)企業科技人員隊伍結構合理,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占企業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或不少于15人。
(四)企業研究、開發、試驗條件較為完善,技術研發設備儀器原值不低于150萬元。
(五)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創新效率高、創新效率好,擁有至少1項以上發明專利或3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六)企業技術中心已組建并正常運行一年以上。
(七)對新形勢下新業態、新模式、創新型企業適當放寬指標要求。
(八)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兩年內,不存在下列情況:
1. 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2. 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3. 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
第七條認定程序
宜賓市各區縣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材料程序
(一)企業向縣(區)經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上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內容應包括:《宜賓市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宜賓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二)各縣(區)經信部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按照本辦法及當年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發布的通知,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三)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按照評價指標體系組織專家,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資料審核、評審、現場核查和綜合評估,征求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宜賓市稅務局、宜賓海關意見后,確定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名單。
第八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宜賓市稅務局、宜賓海關對認定名單進行公示、發文,并在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官方網站予以公布。
宜賓市各區縣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補助好處
第三章鼓勵政策
第九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結合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能力建設等工作,對市企業技術中心予以支持。搭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交流平臺,促進企業在技術、檢驗、檢測、設備、人才等方面合作共建,資源共享。
第十條支持市企業技術中心承擔地方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研發任務。
第四章運行評價
第十一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市企業技術中心每兩年組織一次運行評價。
市企業技術中心在評價當年自查、總結后,報送評價材料。運行評價標準按認定標準執行,評價材料主要包括《宜賓市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宜賓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母公司在報送評價材料時,需對下屬具有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子公司相關數據作出說明。
第十二條各企業對所提交的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真實性出具書面承諾意見,并于評價年度報送到各縣(區)經信部門,各縣(區)經信部門對企業報送的材料進行初審,出具審核意見并按通知要求報送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第十三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各縣(區)經信部門報送的評價材料進行評價和現場核實,并形成評價報告和結果。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每年對市企業技術中心運行情況隨機抽查,抽查按“雙隨機一公開”的辦法。
第十四條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75分至90分(不含90分)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至75分(不含75分)為合格,其中60至65分為基本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于60分為不合格。
第十五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宜賓市稅務局、宜賓海關對評價結果進行審核確認。
第十六條市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名稱變更、重組等情況的,應于所在企業發生名稱變更、重組等情況后的90日內向所在縣(區)經信部門報送變更情況,各縣(區)經信部門應及時將企業報送的變更情況審核上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宜賓市稅務局、宜賓海關,每年對各縣(區)經信部門報送的企業變更情況進行確認。
第十七條各縣(區)經信部門負責轄區內市企業技術中心的日常運行監督工作。
(一)加強對企業技術中心的培育和服務。負責轄區企業技術中心的運行監測,支持企業技術中心抓好能力建設。
(二)負責對評價為基本合格的市企業技術中心進行“黃牌”提醒并指導和督促其進行改進。
(三)督促評價為不合格的或逾期未提交評價材料的市企業技術中心進行整改,整改期為1個月,整改期內初審合格后,可申請再次評價。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且經整改后評價仍不合格的;
(二)故意造假,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三)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環保、安全事故;
(四)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五)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六)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九條因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至(六)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各縣(區)經信部門兩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申報市企業技術中心。
第二十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宜賓市稅務局、宜賓海關聯合發文,通報市企業技術中心撤銷和更名結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各縣(區)經信部門可參考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制定相應政策,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建設。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和評價指標體系的內容和要求,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商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宜賓市稅務局、宜賓海關另行發布并適時調整。
第二十三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商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宜賓市稅務局、宜賓海關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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